(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6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晓与随州市宏达矿业有限公司、董皓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随州市宏达矿业有限公司,董皓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617-1号原告刘晓,个体业主。被告随州市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草店镇三道河村。法定代表人董皓,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董皓,随州市宏达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因原告刘晓申请保全,本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077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告董皓的奔驰牌鄂A6KR**号小型汽车予以查封。该案经中院发回,重立案号为(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617号,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晓已申请撤回起诉,2014年8月11日,本院作出(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61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原告刘晓所诉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案,对被告的车辆查封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董皓所有的奔驰牌鄂A6KR**号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何克斌审 判 员 孙兆军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