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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005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王运民与李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运民,李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0507-1号申请执行人:王运民,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李号,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王运民与李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二终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李号未按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运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李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王运民应受偿XXXXXX元及利息,未受偿XXXXXX元及利息。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二终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为民审 判 员  陈 玉代理审判员  马子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