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江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230号原告:江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江某承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凌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