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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江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230号原告:江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江某承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凌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