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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海龙等与李志发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龙,李长顺,李志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李海龙,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长顺,男,1953年9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志发,男,1959年4月7日出生。案由:排除妨害纠纷。申请执行人李海龙、李长顺与被执行人李志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已经由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以(2014)密民初字第0407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裁决,被执行人李志发在履行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海龙、李长顺于2015年1月4日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执行案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为被执行人李志发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密民初字第040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宋英伟代理审判员  王海波代理审判员  韦培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赛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