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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浔执字第1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学连、陈杰等与陈慧连、梁舒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连,陈杰,陈秋玲,陈明,莫素琼,陈慧连,梁舒文,梁舒婷,梁舒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浔执字第1102-2号申请执行人杨学连。申请执行人陈杰。申请执行人陈秋玲。申请执行人陈明。法定代理人杨学连,系陈明的母亲。申请执行人莫素琼。被执行人陈慧连(曾用名陈桂连)。被执行人梁舒文。被执行人梁舒婷。被执行人梁舒萍。本院在执行杨学连、陈杰、陈秋玲、陈明、莫素琼申请执行陈慧连、梁舒文、梁舒婷、梁舒萍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申请费两项合计7230元、负担执行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浔民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杨礼添审判员  何春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覃文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