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民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崇坤、周勇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崇坤,周勇良,宁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南门路**号。法定代表人洪日强,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徐崇坤。被执行人周勇良。被执行人宁建明。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徐崇坤、周勇良、宁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丽遂商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崇坤、周勇良、宁建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周勇良、宁建明的房产已查封,因产房是安置房一时难以变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春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应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