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7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明华与马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华,马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7905号原告李明华,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园区二路**号*幢*单元,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73********。被告马兵,男,汉族,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莲花村*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6********。原告李明华与被告马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兵的起诉。经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华撤回对被告周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明华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谢义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秋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