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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刘兵与���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兵,程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436号申请执行人刘兵。被执行人程佳。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商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兵与被执行人程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 尧 军执行员 王 宗 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