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商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臧恒林与仲后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恒林,仲后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300号原告:臧恒林,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刘宗晓,山东翔宇韶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后维,男,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受理原告臧恒林诉被告仲后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臧恒林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权的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恒林撤回对被告仲后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发远人民陪审员 姚克永人民陪审员 傅兰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毛建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