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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马孝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212号罪犯马孝,男,生于1977年7月3日,东乡族,甘肃省广河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2日以(2006)甘刑二终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2009年7月28日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2年4月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8%,成绩良好。受监狱表扬2次,积分8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孝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28日起至2026年10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金瓶审 判 员  朱 迎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