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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刘占斌诉被告陈建龙、刘占明、陈建强、陈占军、张彦明确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斌,陈建龙,刘占明,陈建强,陈占军,张彦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98号原告刘占斌,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华池县五蛟乡,农民。被告陈建龙,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华池县五蛟乡,农民。被告刘占明,男,现年49岁,汉族,住华池县五蛟乡,农民。被告陈建强,男,现年33岁,汉族,住华池县五蛟乡,农民。被告陈占军,男,现年54岁,汉族,住华池县五蛟乡,农民。被告张彦明,男,现年48岁,汉族,住华池县五蛟乡,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斌诉被告陈建龙、刘占明、陈建强、陈占军、张彦明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占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占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付原告刘占斌2300元。审 判 长  王奇峰人民陪审员  杨学荣人民陪审员  李生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牛盈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