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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与被告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209号原告曹某,女。被告谭某甲,男。原告曹某与被告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树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和被告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诉称: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6月20日登记结婚。2008年8月27日生育男孩谭某乙;2012年4月4日生育女孩谭某丙。婚后不久,就因被告谭某甲打牌、玩游戏、上网,不去做事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经济上靠被告谭某甲的父母资助维持。2009年,其父母不再资助,没钱生活后,被告谭某甲也不想办法,原告曹某告诉自己的母亲后,把娘家种的小菜拿去卖,以作生活费。被告谭某甲不仅不去挣钱养家,还想把原告曹某剩下的一点生活费都拿走,把原告谭某甲的首饰也拿去卖掉。被告谭某甲有暴力倾向,在过夫妻生活中,常有一些不正常的要求。被告谭某甲回家晚,原告曹某去叫其回家,还被打骂。每次打人之后,被告谭某甲就道歉,之后又打、又道歉。原告曹某长期处于这样的环境中,受到的压力很大,患上忧郁症。被告谭某甲疑心很重,只要原告曹某外出,就要翻看手机,原告曹某的手机被砸坏的就有三台。2015年3月26日,因小孩发热治疗的问题,两人又产生纠纷,被告谭某甲在原告曹某工作的超市门口将原告曹某打倒在地,拖着要将原告曹某给车碾死。回家后,被告谭某甲还继续扬言“要像打狗一样”将原告曹某打死。结婚以来,原告曹某在被告谭某甲家没有过一天的安生日子,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谭某甲抚养,原告曹某有探视的权利。原告曹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原告曹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曹某的基本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登记情况;3、病历复印件,拟证明原告曹某患有忧郁症。。被告谭某甲辩称:被告谭某甲对家庭比较照顾,几年来都是外出做事赚钱养家。玩电脑只是在下班和放假回家时才会。上班所得每月都会给原告曹某,自己身上才留300元以作日常开支。被告谭某甲没有家庭暴力倾向,2014年开始,原告曹某有时出去玩,被告谭某甲追问其与何人、在何地玩,原告曹某不答应,慢慢地被告谭某甲的性格就变得很暴躁。在原告曹某工作的超市打了原告曹某一次,其它的时候两人产生矛盾时,也就是推推而已。在夫妻生活中被告谭某甲有时是提出了一些不正当的要求,但不存在虐待。被告谭某甲不同意离婚。除非原告曹某一次性将78000元的小孩抚养费支付给被告谭某甲。被告谭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组织质证,被告谭某甲对原告曹某提交的证据1、2没有异议;证据3不能证明原告曹某系婚后才患的忧郁症。根据被告谭某甲的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提交的证据1-3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特征,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原告曹某的举证和被告谭某甲的质证,结合本院的认证情况以及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和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6月20日登记结婚。2008年8月27日生育男孩谭某乙;2012年4月4日生育女孩谭某丙。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经济生活较为困难,常靠被告谭某甲的父母资助生活,为此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因原告曹某外出活动未提前告知被告谭某甲,被告谭某甲性格偏执、粗暴后会对原告曹某责骂、推弄。在过夫妻生活中,被告谭某甲有非正常要求。原告曹某对此不能理解、不乐接受,感觉深受侮辱。2015年3月26日,因小孩发热治疗的问题,原、被告又产生纠纷,被告谭某甲在原告曹某工作的超市门口将原告曹某打倒在地,还扬言要将原告曹某打死。2013年4月10日,原告曹某被诊查患有精神忧郁症,至今仍在治疗中。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欠夫妻共同债务17600元。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的,不准许离婚。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中,生育有一儿一女,夫妻感情深厚;虽然原、被告在一起时,因生活困难和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这属于正常夫妻生活现象。夫妻虽有相互忠诚的义务,但也没有必要事无巨细,每事报告对方。被告谭某甲缺乏对原告曹某应有的信任,是非常不自信的表现。被告谭某甲性格暴躁,殴打原告曹某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要立即、切实改正,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曹某患有精神忧郁症,被告谭某甲要耐心细致对待原告曹某,以改善原告曹某的生活环境,愉悦接受、接纳包括被告谭某甲在内的婚后家庭环境,共同努力,搞好家庭,培育孩子。原、被告分居生活时间短,还有和好如初的可能。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对原告曹某请求与被告谭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当以婚生小孩为工作和生活的重心,加倍努力、和谐相处、积极向上,共同将家庭生活搞好,共创美好未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某要求与被告谭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树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吕海刚附:相关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