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夏宏华、夏先花等司法确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宏华,夏先花,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洪江市供电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特3号申请人:夏宏华,男,193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人:夏先花,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洪江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株山镇。负责人:侯清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剑平,男,系该公司副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夏宏华、夏先花与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洪江市供电分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夏宏华、夏先花与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洪江市供电分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于2017年5月17日经洪江市茅渡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夏宏华、夏先花因火灾致使房屋及其他物品毁损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夏宏华、夏先花承担。考虑到夏宏华、夏先花的实际情况,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洪江市供电分公司自愿给付夏宏华、夏先花经济帮助金贰万元整(20000.00元),该经济帮助金由夏宏华、夏先花二人自行分配;二、夏宏华、夏先花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电费,安全、依法、依约用电;三、调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就本调解协议向洪江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四、本调解协议经洪江市人民法院确认后,由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洪江市供电分公司在2017年8月30日前一次性给予夏宏华、夏先花经济帮助金贰万元整(20000.00元)。履行方式:经夏宏华、夏先花协商一致,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洪江市供电分公司将经济帮助金贰万元整(20000.00元)支付到夏宏华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洪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茅渡乡支行,账号92021290015769699011)。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上述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夏宏华、夏先花与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洪江市供电分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经洪江市茅渡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子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