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执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刘天福、刘天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17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杨伟明,行长。被执行人:刘天福,男,汉族,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0831。被执行人:刘天财,男,汉族,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5831。被执行人:黄伟东,男,住珠海市,澳门身份号码:7∕434100∕9。被执行人:珠海市公评物业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刘天福、刘天财、黄伟东、珠海市公评物业投资策划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珠香法民四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8642.24元及其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04月0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天福、刘天财、黄伟东名下的珠海市拱北夏湾新村21栋101房的房产,由于该房产是被执行人刘天福、刘天财、黄伟东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唯一居住用房,同时该房产价值与执行标的差距过大,本院暂不宜处理。另经本院向银行、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本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珠香法执字第17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志欢审判员 袁海平审判员 谢健宇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冯敏聪第2页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