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法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高虎文与户长荣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虎文,户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法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高虎文。被执行人户长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