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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法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高虎文与户长荣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虎文,户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法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高虎文。被执行人户长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