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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965号原告:赵某甲,男,194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安徽省凤阳县小溪河镇钟庄村赵东村民组24号。身份证号码34232619610035613。被告:赵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乙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易明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玉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