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立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龙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龙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立初字第00003号起诉人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龙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安阳市龙安区。2015年5月13日收到起诉人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龙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状,起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索有龙因劳动争议到安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起诉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现要求法院依法重新计算应当支付给索有龙的伤残津贴差额,驳回李有龙要求支付伤残津贴差额赔偿金。经本院审查认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者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安阳县的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龙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申江涛审判员  郭红霞审判员  户月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艳利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