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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赵宝华与邹金华、王玉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宝华,邹金华,王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04号申请执行人赵宝华。被执行人邹金华。被执行人王玉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4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9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00元,保全费1,495元,公告费260元,邮寄费60元,执行费3,14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金华、王玉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4,161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