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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黄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0553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