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马锐与甘肃九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锐,甘肃九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马锐,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甘肃九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陈茂,该公司董事长。马锐申请执行甘肃九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4)兰民三终字第7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甘肃九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马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经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马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白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芦思羽执行员 高 原执行员 黄劲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才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