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山金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蓝天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徐小春、连续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金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白山市蓝天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徐小春,连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白山金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法定代表人宋飞,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白山市蓝天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址白山市江源区。法定代表人徐小林,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小春,男,汉族,民营企业业主,住址白山市浑江区。被执行人连续军,男,汉族,公务员,住址白山市浑江区。申请执行人白山金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蓝天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徐小春、连续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4)江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山金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举证,本院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执字第466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另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雷审判员 宋起华审判员 孙增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玉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