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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毕某某与毕某甲、毕某乙、毕某丙、毕某丁、宋某甲、宋某乙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毕某甲,毕某乙,毕某丙,毕某丁,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703号原告毕某某。被告毕某甲。被告毕某乙。被告毕某丙。被告毕某丁。被告宋某甲。被告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与被告毕某甲、毕某乙、毕某丙、毕某丁、宋某甲、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韩丽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沁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