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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山民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周颖与王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颖,王瑶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2179号原告周颖,女,汉族,1978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吴磊,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兵,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王瑶,男,汉族,1985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颖与被告王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颖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颖撤回对被告王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周颖负担。审 判 长  吴钦亮人民陪审员  张圣红人民陪审员  逯乐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雪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