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山民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周颖与王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颖,王瑶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2179号原告周颖,女,汉族,1978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吴磊,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兵,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王瑶,男,汉族,1985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颖与被告王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颖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颖撤回对被告王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周颖负担。审 判 长 吴钦亮人民陪审员 张圣红人民陪审员 逯乐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雪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