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00号原告葛某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委托代理人岳修诚,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原告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楠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