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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正卫卫生行政处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振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化云,单位住所地:涡阳县建设路被执行人杨振卫,男,36岁,汉族,住利辛县大李集杨湖村腰庄55户。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振卫卫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振卫的银行存款14050元。现债务已清偿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振卫银行存款14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梅洪刚代理审判员  童 真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日书 记 员  尹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