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何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48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因非法处置查封财产嫌疑,于2014年12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1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辩护人沈晓青,广东君儒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5〕1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3日,因与被告人何某独资设立的深圳快可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产生合同纠纷,佛山市顺德区凯迪威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凯迪威公司)诉至顺德区人民法院,后该法院判决凯迪威公司胜诉,认定何某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何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顺德区人民法院遂委托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民事判决书。2012年6月7日,在何某和申请执行人共同确认被查封的5台注塑机的情况下,宝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出具了查封清单并对涉案机器张贴封条。2012年年底,何某擅自将涉案机器从深圳转移至了广州市增城市石滩镇一间工厂内并继续生产经营。2014年12月4日,何某在深圳市火车北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家属将上述5台注塑机返还佛山市顺德区凯迪威机械有限公司,得到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恩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锦城(兼)书记员 边 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