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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汲建红与繆来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汲建红,繆来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汲建红,市民。被告:繆来洪,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汲建红与被告繆来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汲建红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汲建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汲建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汲建红负担。审 判 长  高 伟审 判 员  沙素梅人民陪审员  裴柏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孔令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