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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袁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460号原告袁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袁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曹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袁某名下的在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袁某银行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梁文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马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