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219号原告汪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钟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撤回对被告钟某某的起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丰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