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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219号原告汪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钟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撤回对被告钟某某的起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丰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