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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执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宋伟与定远县天顺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伟,定远县天顺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219号申请执行人:宋伟。被执行人:定远县天顺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表人:陈信峰。宋伟申请执行定远县天顺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一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由于定远县天顺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在定远县辖区,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将此案移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一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定定远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