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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莉诉陈立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莉,陈立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0688号原告赵莉。委托代理人高海彬,河北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立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寿支公司,住所地灵寿县人民西路79号。负责人牛文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青青,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莉与被告陈立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莉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元,减半收取220.5元,由原告赵莉负担。审判员  刘爱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会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