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执民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清华、陈小湖与高军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清华,陈小湖,高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933号申请执行人陈清华。申请执行人陈小湖。被执行人高军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天台法院(2012)台天商初字第02689号调解书,于2013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军伟归还申请人陈清华、高军伟借款本金人民币7万元并支付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军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杨万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洲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