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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执民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清华、陈小湖与高军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清华,陈小湖,高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933号申请执行人陈清华。申请执行人陈小湖。被执行人高军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天台法院(2012)台天商初字第02689号调解书,于2013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军伟归还申请人陈清华、高军伟借款本金人民币7万元并支付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军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杨万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洲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