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湟李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洪玉宣告被申请人赵淑萍失踪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洪玉,赵淑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李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赵洪玉,男,1964年10月,汉族,农民。被申请人赵淑萍,女,1990年2月,汉族,农民。申请人赵洪玉宣告被申请人赵淑萍失踪一案,因被申请人赵淑萍已与本院取得联系,并未失踪,申请人赵洪玉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被申请人赵淑萍失踪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洪玉撤回宣告失踪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终结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赵洪玉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赵淑萍失踪一案。审判员  周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玉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