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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牧池信用社与王某甲、刘某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沂南商初字第398号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牧池信用社。住所地:沂南县马牧池驻地。负责人:郭纪生,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健,该社职工。被告:王某甲,男,汉族。被告:刘某甲,女,汉族。被告:王某乙,男,汉族。被告:杨某甲,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朱某某,女,汉族。被告:杨某乙,男,汉族。被告:王某丁,女,汉族。被告:于某,男,汉族。被告:付某某,女,汉族。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牧池信用社(以下简称:马牧池信用社)诉被告王某甲、刘某甲、王某乙、杨某甲、刘某某、朱某某、杨某乙、邵某某、王某丙、王某丁、于某、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牧池信用社委托代理人李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刘某甲、王某乙、杨某甲、刘某某、朱某某、杨某乙、邵某某、王某丙、王某丁、于某、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牧池信用社诉称:被告王某甲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分别于2013年11月12日及同年12月30日,向原告各借款12.5万元,共计借款25万元。借款期限均为一年,借款月利率为10.50‰,并由被告王某乙、杨某甲、刘某某、朱某某、杨某乙、邵某某、王某丙、王某丁、于某、付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履行后,被告王某甲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贷款,利息付至2014年10月19日,现剩余借款本金23.8元及部分利息未付。被告刘某甲系被告王某甲之妻,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十二被告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甲分别于2013年11月12日及同年12月30日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25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月利率为10.50‰,并由被告王某乙、杨某甲、刘某某、朱某某、杨某乙、邵某某、王某丙、王某丁、于某、付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保证合同》。合同履行后,被告王某甲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利息付至2014年10月19日,剩余借款本金23.8万元及部分利息未付,为此,原告具状诉至本院。另因被告刘某甲与被告王某甲系夫妻关系,所以请求被告刘某甲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上述事实,主要依据本院庭审调查材料及当事人陈述认定,其相关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王某甲向原告马牧池信用社借款25万元,事实清楚,有《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予以证实。现被告王某甲尚欠原告马牧池信用社借款本金23.8万元及部分利息未付,原告依法要求被告予以清偿,理由正当,被告刘某甲系被告王某甲之妻,该笔借款是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某乙、杨某甲、刘某某、朱某某、杨某乙、邵某某、王某丙、王某丁、于某、付某某作为保证人,对该笔借款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未按期清偿借款利息,构成违约,故原告所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甲、刘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偿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牧池信用社借款本金23.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日止按月利率10.50‰计算);二、被告王某乙、杨某甲、刘某某、朱某某、杨某乙、邵某某、王某丙、王某丁、于某、付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某乙、杨某甲、刘某某、朱某某、杨某乙、邵某某、王某丙、王某丁、于某、付某某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凭本判决书向被告王某甲、刘某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6890元,由被告王某甲、刘某甲、王某乙、杨某甲、刘某某、朱某某、杨某乙、邵某某、王某丙、王某丁、于某、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祥田审 判 员  邵珠鹏人民陪审员  张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为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