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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6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钟建林与陈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建林,陈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354号申请执行人:钟建林,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陈迪,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原告钟建林诉被告陈迪(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35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迪尚欠申请执行人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承担诉讼费8800元、执行费7400元。现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迪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635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孙 士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超(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