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秦奎其与周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奎其,周利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526号原告:秦奎其。委托代理人:范周杨,浙江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利平。委托代理人:陈金炉,浙江天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奎其与被告周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奎其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成本过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奎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秦奎其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美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凌 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