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1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邵某与吕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吕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174-1号原告邵某,男,1953年2月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于小双,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邵明之妻。被告吕某某,男,1979年6月出生,汉族,原住威海市环翠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吕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