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执行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淑珠与被执行人余上淼、鲍珊珊、三明华能液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吴坤福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珠,余上淼,鲍珊珊,福建省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明华能液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吴坤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行字第1267号申请执行人张淑珠,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余上淼,男,汉族,住福建省沙县。被执行人鲍珊珊,女,汉族,住福建省沙县。被执行人福建省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法定代表人鲍珊珊,经理。被执行人三明华能液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沙县金古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坤福,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坤福,男,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淑珠与被执行人余上淼、鲍珊珊、三明华能液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吴坤福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案件受理费11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因被执行人福建省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的房地产正在拍卖中,短期内无法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沙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忠辉审判员 曹阿光审判员 邓海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河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