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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8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朝阳、付竹与刘国宏、罗祥莲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809-1号原告李朝阳。原告付竹。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爱华,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金如,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国宏。被告罗祥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阳、付竹诉被告刘国宏、罗祥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朝阳、付竹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国宏、罗祥莲的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二被告在宜都市宏祥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及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现原告李朝阳、付竹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宜都市陆城长江大道(名都华庭)的房屋(产权证号:宜都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李朝阳、付竹共同共有的位于宜都市陆城长江大道(名都华庭)的房屋(产权证号:宜都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置其他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胡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王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