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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梁剑焜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剑焜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37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剑焜,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2014年11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缴纳)。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0日被羁押,同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在其住所被监视居住,2015年4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1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剑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剑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0月20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梁剑焜租住的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安阜二街8巷横2巷2号203房内抓获梁剑焜等人,并在梁剑焜的一个棕色包内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净重28.03克)和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净重5.21克)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梁剑焜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吕某、黄某、陈某、苏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游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化验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人口信息查询表;前科查询表;搜查笔录、起获经过及扣押、移交物品清单;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结果告知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提解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梁剑焜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梁剑焜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剑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剑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梁剑焜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共羁押47日);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0日被羁押,同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在其住所被监视居住(共羁押3日);2014年11月14日因前述贩卖毒品罪被逮捕,该案判决生效后,梁剑焜被送至茂名监狱服刑;2015年4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同日被提解回顺德区看守所。因此,梁剑焜在2014年11月14日前被先行羁押了50日,2014年11月14日后一直处于被羁押状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梁剑焜的供述、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提解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剑焜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及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梁剑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梁剑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梁剑焜在贩卖毒品罪的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在贩卖毒品罪的判决宣告前其还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没有判决,应当将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的刑罚与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对扣押的毒品依法应予没收、销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剑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因两罪被先行羁押的50日,即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禁毒大队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8.03克和毒品氯胺酮5.21克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冰寒人民陪审员  麦小莹人民陪审员  黄杏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 乐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