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甘肃昶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广安建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昶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中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昶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杨家集乡灌峡村延川社。法定代表人曹吉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巍,该公司职工,联系电话:1537998****或1391924****。委托代理人陈克敬,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甘肃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民主街13号。法定代表人吴彦荣,该公司经理,联系电话:1399327****。委托代理人程永强,男,汉族,1980年2月28日生,系甘肃省陇西县通安驿镇古城村麻家岔**号,居民身份证号6224251980********。申请执行人甘肃昶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定中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俊杰审判员 史鹏飞审判员 白 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