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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初字第2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2298号原告孙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员 彭士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文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