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初字第2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2298号原告孙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员 彭士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文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