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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军国、邢台镁鑫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国,邢台镁鑫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穆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李军国,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任县。被执行人:邢台镁鑫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任县城东6000米处任辛路北侧,机构代码证:56047176-7。法定代表人穆永,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穆永,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执行李军国申请执行邢台镁鑫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穆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邢台镁鑫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穆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李军国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邢民二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红军代理审判员  陈国英代理审判员  刘沛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江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