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立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韩文学与互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立初字第1号起诉人韩文学,男,回族,1973年8月10日出生,居民。2015年5月1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韩文学的起诉状。起诉人称,1990年3月至1993年2月在部队服役。1993年3月复员分配至互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1997年11月经互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研究决定后,于12月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2014年12月31日停薪留职期满。后起诉人申请复职,但互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表示在1999年工商系统实施省垂管改革时,未将起诉人的人事档案向上级机关上交,在上划人员名册中遗漏了起诉人的名字。2015年工商系统实行市、县级分级管理体制,下划名单中亦无起诉人名字,致起诉人无法回原单位工作。现起诉要求被告互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起诉人恢复身份,安排工作,第三人互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互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原告恢复身份,安排工作。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韩文学诉称互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其恢复身份,安排工作;第三人互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互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其恢复身份,安排工作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韩文学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申辉昌审判员 李东生审判员 陈文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丽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