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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梅商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常熟市旋力化工电力设备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欣华物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旋力化工电力设备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欣华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梅商初字第00086号原告常熟市旋力化工电力设备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梅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戈益明。被告杭州欣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741号。法定代表人蔡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旋力化工电力设备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州欣华物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旋力化工电力设备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熟市旋力化工电力设备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47元、保全费420元,合计人民币767元,由原告常熟市旋力化工电力设备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季梦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