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花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松,刘红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296号申请执行人:花松,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刘红侠,女,1980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申请执行人花松与被执行人刘红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35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刘红侠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红侠在银行的存款221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徐同进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良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