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32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6年11月8日出生,住所地夏邑县。委托代理人张大桥,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某某,男,汉族,1978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夏邑县。委托代理人殷勤坤,夏邑县司法局济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朕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常某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常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