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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08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沈燕、刘茜,江苏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甲。原告王某诉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燕、刘茜,被告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于××××年××月在被告家经营的旅馆居住,从而与被告相识,在对被告缺乏了解情况下草率结婚。后原告生育一女,遭被告嫌弃,在坐月子期间,被告经常对原告打骂,原告一忍再忍。生活十几年间,被告长期酗酒,经常对原告拳打脚踢。结婚至今,被告从未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义务。现原告患有××,不能再受精神上的折磨。现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被告冯某甲辩称,起诉状内容不真实,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因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而且原告患有脑梗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冯某乙。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常住人口登记卡、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病历、出院记录、报告单在案予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梁 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江向晖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