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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1751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永新镇。委托代理人:王益本,四川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永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佳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