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7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白×与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07090号原告白×,女,1974年7月1日出生。被告靳×,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原告白×与被告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丽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被告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诉称:我与靳×于1996年7月2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9日生育一子靳×1。婚后19年靳×一直没有工作,日常生活开支全靠我一个人的微薄收入负担。靳×不仅一直未找工作,还经常编造各种理由来敷衍我,日常生活中也经常撒谎,直接影响了家庭的安定团结。因为靳×不工作、撒谎和生活问题,我们经常吵架,矛盾日益尖锐,现已不可调和,诉请判决与靳×离婚。被告靳×辩称:我们结婚快二十年了,感情一直很好,我们发生矛盾主要是因为经济上我隐瞒了她,她特别生气,对此我很后悔,这一点我以后一定会改。因为我们发生矛盾,孩子现在都没有心思上学,学习成绩剧降。考虑到我俩的感情和孩子的问题,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白×与靳×于1995年确定恋爱关系,1996年7月2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9日生育一子靳×1。白×系初婚,靳×系再婚。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白×于2015年3月离家另住,双方分居。现白×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靳×离婚。庭审中,靳×表示不同意离婚,并表示会改正自身的缺点,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感情破裂方能离婚。白×与靳×已结婚近二十年,应已建立较为稳定的家庭关系。双方虽然发生了矛盾,但鉴于靳×仍希望改正自身缺点以修复夫妻感情,本院应尊重其意愿,给予双方挽救婚姻的机会。故白×本次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本院尚需指出,婚姻和谐需双方共同维护,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坦诚相待,并共同担负起建设家庭的责任。现白×既已提出离婚,证明与靳×之间确有矛盾。希望靳×能够加强与白×的沟通与交流,妥善处理夫妻矛盾。希望白×能珍惜双方多年的感情,能与靳×冰释前嫌,为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白×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铭泽 微信公众号“”